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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度宁波海曙区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中级申报计划发布!发表时间:2023-08-18 16:36 01 23年度海曙区建设工程中级申报计划发布 8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发布《2023年度海曙区建设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计划》,对宁波市海曙区23年度建设工程中级职称申报评审事宜做出相关规定。 申报时间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2023-08-21 09:00:00 (个人提交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内部公示时间,申报件被退回的不重新计算公示时间。) 评审范围 在海曙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在海曙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现工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申报并公示。 申报类型
职称申报方式 正常申报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相关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
1、取得技师等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满3年,可申报对应专业中级职称。 2、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并注册,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转(兼)评 继续教育学时 所有申报人员 2020—2023 每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其中 2022、2023 年一般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 12 学时),作为申报必须前提条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 并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 2020—2023 年每年专业科目学时计算附加分(最高为 4 分),每年专业科目完成 60 学时得 1 分。继续教育学时以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学时为准,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不予认可。 面试答辩 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的申报人员视作放弃评审。 02 23年度海曙区水利工程中级申报计划发布 8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工程师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发布《2023年度海曙区水利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计划》,对宁波市海曙区23年度水利工程中级职称申报评审事宜做出相关规定。 申报时间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2023-08-21 09:00:00 (个人提交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内部公示时间,申报件被退回的不重新计算公示时间。) 评审范围 在海曙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在海曙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现工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申报并公示。 申报类型
职称申报方式
继续教育学时 所有申报人员 2020—2023每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其中 2022、2023 年一般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 12 学时),作为申报必须前提条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 并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 2020—2023 年每年专业科目学时计算附加分(最高为 4 分),每年专业科目完成 60 学时得 1 分。继续教育学时以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学时为准,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不予认可。 面试答辩 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的申报人员视作放弃评审。评审结束后,海曙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 03 23年度海曙区交通(含轨道交通)工程中级申报计划发布 8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发布《2023年度海曙区交通(含轨道交通)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计划》,对宁波市海曙区23年度交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事宜做出相关规定。 申报时间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2023-08-21 09:00:00 (个人提交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内部公示时间,申报件被退回的不重新计算公示时间。) 评审范围 在海曙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含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在海曙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现工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申报并公示。 申报类型
职称申报方式 自评分申报 技能人才申报 继续教育学时 所有申报人员 2020—2023每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其中 2022、2023 年一般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 12 学时),作为申报必须前提条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 并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 2020—2023 年每年专业科目学时计算附加分(最高为 4 分),每年专业科目完成 60 学时得 1 分。继续教育学时以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学时为准,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不予认可。 面试答辩 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的申报人员视作放弃评审。评审结束后,海曙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 |